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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彦波
常彦波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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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4101200910821816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河南-郑州
  • 手机:136733931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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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被告将所欠原告欠款一万元现金转交给原告母亲,先原告母亲否认这一法律事实,开庭时,被告坚持诚信原则,法
详细内容 被告将所欠原告欠款一万元现金转交给原告母亲,先原告母亲否认这一法律事实,开庭时,被告坚持诚信原则,法被告将所欠原告欠款一万元现金转交给原告母亲,先原告母亲否认这一法律事实,开庭时,被告坚持诚信原则,法官却说欠款应该交给原告本人,以为借款还款双方均没有物证人证,在诉讼是被告能否否认其借款事实,这不是亵渎法律,单纯就是救济被告应有权利
地区 河南-郑州
分类 民事法律-债权债务
询问人 ASK1543591174kpi
联系方式 律赢通会员可查看联系方式
律师解答 暂未解答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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